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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2、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如下: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4、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的一、职责调整
1、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新增的职责负责苏州市世界遗产暨古典园林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苏州市世界遗产暨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监管工作。(三)强化的职责加强全市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职责。
2、七)负责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典园林遗址的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八)承担全市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指导、管理职责。
3、负责编制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维护管护、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管理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对市政、园林、环卫等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苏州市园林与绿化管理局是做什么的?
1、负责苏州市世界遗产暨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监管工作。(三)强化的职责加强全市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职责。加强市区古典园林抢救、修复工作的职责。加强全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2、主管园林的***机构。负责编制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维护管护、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管理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对市政、园林、环卫等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3、负责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机关局域网、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电子政务的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的开发、维护、管理工作;做好本系统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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